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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发新规:优化共享地下空间信息资源
随着地铁、轻轨等大规模地下交通系统和地下建筑物的开发建设,我们的城市建设越发向地下空间拓展,地下空间规划管理已经成为重要的管理工作。为了健全地下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机制,合理有效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10月19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办法》将于 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p> <strong>报废地下管线 30日内汇交信息</strong></p> <p> 如今,地下空间信息是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数据。无论是建楼还是修路,每一项都离不开地下空间的内容。我们所说的地下空间信息,其实就是我们熟悉的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电力、供热、电信、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信息,地下交通、人防等地下设施的信息,各类建(构)筑物的地下主体、地下基础及其围护的信息以及各类水井、地源热泵(井)等信息。</p> <p> 天津市地下空间信息的管理实行集中统一、信息共享、服务社会、保障安全的原则。各相关管理部门取得的地下空间信息应当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其地下空间信息由项目建设单位汇交,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汇交下列纸质材料及相应的电子数据:地下建设工程的实测平面图、剖面图或者纵断面图、横断面图等图纸,反映地下建设工程相关属性的数据成果,地下空间信息相关技术报告和工程勘察报告。报废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等,其管理单位、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30日内汇交相关信息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p> <p> <strong>编制规划前要查询地下空间现状信息</strong></p> <p> 汇交地下空间信息应当采用1990年天津市任意直角坐标系、1972年天津市大沽高程系,符合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高程年代以及地下空间信息管理技术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工程进度进行同步监测或者竣工跟踪测量。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建设的项目,应当符合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或者市政工程规划方案前,应当向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单位查询相关区域地下空间现状信息。建设单位未查询、取得施工区域地下空间信息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因擅自组织施工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关责任。</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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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布于:2011-10-19 22:04
<p> <strong>地下管线总长度已达48000公里</strong></p>
<p> 城市建设迅猛发展,特别是滨海新区的快速发展和外环线以外地区新城镇的建设,使天津市地下管线的数量也随之剧增,初步统计地下管线总长度达 48000公里,特别是老工业地区,由于年代较长,再加上工业外迁,存在着潜在的隐患和极大危险性,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对全市地下管线信息实施集中统一管理。将管线信息管理纳入规划管理业务流程,保证了市政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目前,环城四区地下管线信息集中统一管理。截至目前,天津地下空间信息中心累计接收了各类管线信息数据2.3万余公里,逐步改变了天津市以往地下管线信息底数不清和管线施工混乱的状况。</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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