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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测绘条例》颁布

楼主#
更多 发布于:2004-10-30 21:33
<P>9月29日,陕西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陕西省测绘条例》。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位于陕西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为保护好大地原点,条例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收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米、方位299°10′±1°、329°39′±1°的两个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
<P>此次通过的新条例是在原《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出台的。条例共7章48条,就测绘管理体制、基础测绘、测绘市场、地图管理、测量标志保护、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条例在许多方面有了所创新,具有较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淡化行政干预、强化服务职能,结合地方实际、突出当地特色的修订原则。
<P>新条例名称去掉了原《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中的“管理”二字,淡化了管理色彩。这体现了测绘工作要减少直接行政干预,更好地服务公众的目的。
<P>在管理体制方面,条例不但明确规定省测绘局负责全省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而且规定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的有关规定,明确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这改变了以往测绘管理工作政出多门、职能交叉的情况。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解决了测绘行政管理工作缺位、越位、不到位的问题。
<P>在基础测绘方面,条例将全省基础测绘项目细化为省级基础测绘项目和设区市、县(市、区)级基础测绘项目,从而使基础测绘分级管理制度能够真正落到实处且便于操作。
<P>关于测绘市场,条例规定,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招标,并接受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测绘项目不实行招标投标的,测绘项目出资人可以自主确定实施测绘的单位。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由双方当事人或单位自主决定的权利和义务。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测绘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测绘单位信用公开制度,将在其行政区域内承接测绘任务和测绘单位的资质、测绘成果质量情况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这些规定为在测绘活动中引入竞争机制提供了依据,也有利于引导测绘单位在测绘活动中自觉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
<P>在地图管理方面,新条例删除了原《陕西省测绘管理条例》中地图出版的有关规定。这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交叉,另一方面突出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地图内容的审核职责。为巩固地图市场专项治理取得的成果,加强对地图市场的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将地图市场监管纳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
<P>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地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这一规定有利于解决长期以来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缺少经费来源的问题。条例还进一步理顺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测量标志维护者之间的责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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